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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弹弓大盗”连续盗窃23起

皖南晨刊 2016-09-06 00:00 大字

为了方便盗窃车内财物,李某在市区的街道上乘凌晨无人之际,用弹弓打碎汽车车窗,然后盗窃车内财物共23起。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弹弓射击车玻璃

去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寒风凛冽的街道上几乎已经没有了行人。一个骑着电瓶车的男子很快钻进了市区的一个小区。这个男子骑着电瓶车在小区里绕了一圈,随后选择了一个树荫浓密的地方跳下了车,手上拿出了一把弹弓。

这名男子从口袋里掏出几个钢珠,压在了皮兜上拉开,瞄准了不远处的一辆汽车,只听到啪的一声,汽车后侧的玻璃出现了一道裂纹。等了几十秒后看到周围没有动静,这名男子跑到汽车边,打碎了玻璃后拉开了车门,将车里的香烟和墨镜席卷一空。第二天一大早,车主准备开车上班时才发现自己的车辆遭到了盗窃,连忙报了警。

连续盗窃23起

直到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民警在路上的时候,看到一名骑电瓶车的男子形迹可疑,这名男子看到巡逻的民警后立刻逃跑,并且弃车跳进了泥河,随后民警将其抓获后,并从其身上缴获了IBA弹弓和一些钢珠,民警随后将这名男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这名男子就是李某,除了之前的案件以外,去年12月16日凌晨,李某又到另一小区用上述方法窃取车内香烟。直到2016年4月2日凌晨,李某先到一小学前路边停车位,用上述方法射碎汽车玻璃后未盗得财物。后又到另外两个地方打碎两辆汽车车窗玻璃,窃取挎包、IPAD等财物。经查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日,李某于凌晨在宣城市区用弹弓射碎汽车车窗后,从车内盗窃他人香烟、墨镜、白酒、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现金等财物23起,价值近2万元。

窃取财物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近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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