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
本报讯(地税)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地方税务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清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房产和土地。
据了解,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所有应税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依法填报《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账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同时,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2月10日,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的应税房产和土地进行核查。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缴少缴或未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清查发现少缴或未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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