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区运钞车肇事案日前宣判
2016年6月15日,在宣城市区国购广场步行街内发生一起惨案,一辆运钞车倒车不慎碰撞一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本版当时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由于该案发生在闹市区国购广场步行街,且肇事车辆系专用车辆,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时隔三个月,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就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疏忽大意,运钞车撞上人
肇事人周某受聘于宣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运钞车驾驶员职业。2016年6月15日早晨7时许,周某像往常一样,驾驶专用运钞车与同事魏某等一起,为宣城市区各工商银行送款。
7时40分许,在国购广场步行街内,周某等人为工商银行国购广场分理处送完款后,准备驾车离开时,周某因疏忽大意,在倒车过程中,碰撞行人殷某,致殷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周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开庭前,经宣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调解,周某的代理人宣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按照调解内容,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万余元,同时额外补偿被害人亲属18万元,周某的行为取得了殷某亲属的谅解,并于同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害人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刑事和解”后从宽处罚
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发后,周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案发后,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但综合案件事实和周某悔罪表现,对周某不宜判处缓刑,因此不予采纳辩护人意见。
最终,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后果、认罪态度、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了从宽处罚,判决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9月,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该起案件,在庭上周某自愿认罪并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周某辩护人认为,周某是因过失而非故意导致事件的发生,且事情发生后主动自首并积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考虑到周某家中子女年幼,且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希望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宣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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