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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保险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皖南晨刊 2016-09-30 00:00 大字

如今假日出行前从网上购买一份保险,是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随着保险购买渠道的改变,投保人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应该尽到哪些职责也有了变化。近日,宣城市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进行了判决,最终保险公司需支付赵某保险金45280.91元。

淘宝网上买保险

市民赵某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2014年7月14日,赵某打算和驴友们一起去户外骑行,朋友将包括赵某在内的11名摩托车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通过淘宝网某保险公司官方旗舰店,投保了一份“境内个人短期度假旅游意外保险”。该保险期限为10日,自2014年7月15日零时起至7月24日24时止。其中,意外伤害事故和残疾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万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50元/天。

2014年7月19日,赵某驾驶摩托车行使至连云港市市区,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3829.87元,护工护理费5120元。经鉴定,赵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15年2月16日,赵某、张某和张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0元。

责任免除起纠纷

2015年5月,赵某就先前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金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赵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本次事故,属于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之责任免除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原来,赵某于2002年5月15日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但是在2014年5月他的驾驶证已经过期,而且在2015年5月前未申请换领。得知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6104.87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上述约定的文字以黑体字标注,并以加黑方式突出印刷,足以引起普通阅读者的注意,且该段文字表述明确清楚,不存在歧义,能够为常人理解。据此可认定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未尽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该保险公司未能提举任何证据证明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免责条款不生效,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赵某已获赔的80000元中,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险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额为33829.87元×30%=10148.96元,赵某自行承担医疗费23680.91元,某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还应承担20000元伤残保险金和1600元的住院津贴。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金4528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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