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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古民居保护

合肥晚报 2016-03-11 19:30 大字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这让全国人大代表韩军很是兴奋。在他看来,加强古民居保护已刻不容缓,应该尽快制定古民居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

问题

古民居产权私有保护难度大

“我国古民居资源丰富、数量多、分布广、价值高,这些古民居大多依山傍水,贴近自然,有着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韩军说道。

遗憾的是,随着历史变迁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不少古民居及其蕴藏的珍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岁月的侵蚀和人为的破坏,古民居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加强古民居保护已刻不容缓。以安徽省宣城市为例,现有不可移动文物2393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保单位达17处、省级文保单位达57处,其中大部分是古民居。全市现有古民居多达1789处,占文物总量的75%。

有的所有人为满足生活需求,对房屋进行改建;少数所有人缺乏保护意识,在金钱诱惑下,不惜变卖房屋构件。由于民宅属于私有产权,所有人有使用处置权,管理部门无法有效控制和管理。尤其是零星分散的古民居保护难度更大。

维修保护经费不足也是一大问题。韩军告诉记者,古民居因年代久远,需要进行维修,而其维修不同于一般建筑的维修,对木砖石等材料有特殊要求,维修费用高。

虽然国保单位能争取到一定的保护经费,省保单位每年也有相应的管理经费,但对大部分亟须资金进行修缮和保护的古民居而言,这些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建议

国家层面出台   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

“应该尽快制定古民居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保护主体、法律责任等事项,并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就分级保护、维修资金、保护规划、维修方案、维修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依法保护古民居。”

同时,设立国家层面的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国债项目、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多种方式,筹集、设立国家层面的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

另一方面,探索古民居保护市场运作的方式,支持各地采取全部或部分出让产权、租赁等方式,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并在住建、文化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单体民居进行维修和保护。

对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产权所有人无力保护和利用的古民居可以实施赎买政策,逐步将房产收为国有,利用国家专项资金或社会资金对民居进行逐步修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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