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保险故意肇事

安徽法制报 2019-09-23 11:28 大字

郎溪讯(黄明琪)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6岁的李某某系江苏省通州市人。2014年期间,李某某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某修理厂打工。2014年10月12日上午,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来到李某某务工所在的某修理厂,谈起要给该小型轿车制造假车祸骗保。李某某因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事故车没有修好,听到徐某、涂某某的谈话,主动找徐某、涂某某商量,准备用自己的小型轿车和徐某、涂某某的小型轿车故意碰撞造成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用于各自车辆的维修费用。当晚7时许,徐某、涂某某驾车来到某修理厂与李某某的小车蹭了一下,因效果不理想,3人又将两辆车驾驶到郎溪经济开发区钟梅路张村路段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报警。此次事故中,3人共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郎溪支公司理赔款19640元。

今年4月30日,李某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通站派出所民警抓获。5月7日,李某某亲属向郎溪县公安局退交了非法所得16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退交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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