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白酒获刑 还要登报公开道歉
本报讯从2016年8月开始,吕某多次从合肥、河南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洋河”等总价14万余元的知名白酒,销售给宣城的多家超市售卖。而知道实情的王某与周某夫妇,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仍旧销售从吕某处购进的这些假酒。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经了解,吕某在购进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加价销售给宣州区、郎溪、广德等地的14家超市。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16日案发,吕某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9990元,且公安于吕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432瓶,在其他超市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283瓶。
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雁翅街道某超市由王某与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16日,王某明知吕某销售的白酒为假酒,还多次从吕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洋河”等各类白酒。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6瓶白酒外,其余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均被王某加价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103617元。
上述假冒的白酒系使用其他白酒重新灌装的方式生产,没有正规的进货手续。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白酒。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抽检的一款假冒知名白酒氰化物含量超出标准要求2倍多。
宣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王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若干白酒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吕某、王某、周某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缴纳假酒销毁等费用6000元。据悉,此案系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山查丹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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