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意外受伤 司法调解获赔偿
郎溪讯(韩瀚)近日,郎溪县司法局新发司法所成功处理了一起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郎溪县新发镇村民王某某受雇于该镇某建材店,平时主要给客户运送建筑材料。2018年6月底,王某某在送建材的途中发生电瓶车侧翻事故,导致受伤。事发后,王某某先后被送往郎溪县中医院、宣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建材店老板卢某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用。出院后王某某经司法鉴定认定:腹部损伤致右肾破裂行右肾切除,构成VII级(七级)伤残;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达肋骨骨折6根以上,构成X级(十级)伤残;其他损伤(右侧锁骨骨折,盆骨骨折,胸腔积液)未达到评残标准,并建议伤后误工期150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105天,王某某多次向卢某讨说法无果,无奈只好求助司法所。
接到王某某申请后,调解员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王某某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自受伤后,家庭收入几乎为零,生活很是困难。建材店老板卢某表示自己已承担4万元医药费,除去医疗费用,王某某要求支付35万元的赔偿金,而自己最多支付10万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没有争议,主要矛盾就在于赔偿数额。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帮助王某某分析其享有法律权利,同时也明确指出赔偿金额过高的不合理性,希望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调解员又给双方算笔“法律账”,让他们明晰通过法律途径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调解员又通过对卢某详细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向卢某指出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该两款规定,王某某在送货途中不慎受伤,卢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卢某的赔偿能力,赔偿额应从实际出发。
在先后7次的调解中,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卢某除支付王某某的医疗费用外,另外一次性赔偿王某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18.5万元,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至此,一起因从事雇佣工作遭受人身损害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调处,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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