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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手续滥伐林木获刑

今日广德 2016-09-20 00:00 大字

2016年8月23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阳某将位于广德县誓节镇某村山场上的林木,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蔡某。2015年9月,龚某经蔡某怂恿、劝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陆续对山场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将采伐后的木材用自家的拖拉机运送至广德县誓节镇和郎溪县十字镇等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阳某的山场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为60.6立方米。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山场的林木转让他人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蔡某、龚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阳某、蔡某、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阳某、蔡某、龚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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