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补习班受伤 司法调解获赔偿
郎溪讯(刘宣城)暑假刚到,李某夫妻二人就为十岁的儿子阳阳报名参加了郎溪县十字镇上一个补习班,希望在这个假期里阳阳成绩能有提升。7月30日下午一点左右,补习班共有十几个孩子在教室里做游戏,在做游戏过程中阳阳与强强发生碰撞,造成阳阳摔倒时左门牙断裂。事发后补习班老师及时联系强强母亲杨某,将阳阳送往十字镇卫生院进行包扎治疗,经镇卫生院诊断建议阳阳满18周岁后再实施门牙修补手术,李某、杨某及补习班负责人为阳阳的后期治疗所需赔偿一事发生争议,三方当事人共同来到郎溪县十字司法所寻求帮助。
8月3日,三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员罗海飞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补习班负责人江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此次阳阳受伤的责任,但是其作为大学生创业,事业刚开始起步,赔偿过高,自己实在无力承担,况且直接造成阳阳受伤的是强强,强强父母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强强母亲杨某认为,阳阳受伤是在做游戏时发生,阳阳是与强强碰撞造成的,因此阳阳自己也有过错。
司法所调解员认为,阳阳父母向补习班交纳相关培训费用,负责人江某对在补习班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保护他们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但江某怠于履行管理、保护义务,致使阳阳不慎摔伤,对此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此事件中的主要责任。强强与阳阳在做游戏时,发生碰撞是直接造成阳阳受伤的原因,且之前补习班老师也要求不要做危险的游戏,几个学生均没有听从老师的话,也是造成受伤行为的发生,故对损害事实存在一定过错。通过调解人员情理兼具的解释、劝说,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补习班负责人江某承担4500元,强强父母承担损失1300元,阳阳父母也承担1200元。
司法所调解员罗海飞提醒大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在经营管理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心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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