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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身份证 用于购票被处罚

皖南晨刊 2017-11-09 01:05 大字

绩溪讯(黄佳路)因忘记携带身份证,男子汪某在绩溪北站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被铁路警方查获,被处罚200元。

11月6日下午4时许,绩溪北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男子在实名制验证口验票时神色慌张,引起民警疑惑,便对其身份进行核验。细心的民警发现眼前的男子和身份证照片相差较大,于是,民警决定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查验。

经核查,该男子真实身份为汪某,33岁,绩溪县人。据其交代,身份证是上个月在超市拾得,一直放在包里,当天因身份证遗忘在乡下老家,便想尝试用捡到的身份证购票以免耽误行程。

依据《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0日以下拘留。因汪某态度端正,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绩溪北站派出所对汪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铁路警方温馨提示:冒用他人身份证属违法行为,如果旅客乘车未携带身份证,本人可在车站制证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同时该证仅限旅客购票、退票、改签、乘车时使用,只能当天办理,也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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