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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和好妻两诉离婚 法院依法判决夫受教诲

皖南晨刊 2015-08-11 13:37 大字

绩溪讯(胡彩云)日前,绩溪县金沙镇的韩某再一次向绩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戴某离婚。这是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弄清事情缘由后,法官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丈夫也因此受到教诲。

韩某与戴某原是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7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因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双方于2013年7月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6月,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未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韩某称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并不想离婚,向法院起诉只是希望戴某能改正缺点,并与她和好。然而时间过去将近一年,双方关系一直未能缓和。今年5月,韩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戴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充分尊重韩某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以来,共同抚育婚生子,现已9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虽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其离婚的理由并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作出判决后,对被告戴某进行了劝解和教育。戴某也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改正缺点,多给妻子和孩子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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