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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索赔百元上公堂

皖南晨刊 2015-08-27 13:29 大字

绩溪讯(胡彩云)近日,绩溪县的刘甲因为弟弟刘乙超伐了共有的杉树而将弟弟告上法院。经折算,刘乙超伐的林木仅价值100元。绩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甲损失100元。

刘甲、刘乙与刘丙系亲兄弟。1978年9月,兄弟三人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对家庭共有的林木由兄弟三人均分。2014年12月,弟弟刘乙因农业生产所需,私自砍伐了0.5立方共有的杉树林木。依当地价格折算,杉木约每立方600元。

刘甲认为,弟弟刘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刘乙将其砍伐的0.5立方杉木中属其所有部分折价160元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乙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砍伐兄弟三人共有的0.5立方杉木,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0.5立方杉木已被刘乙用于农业生产,给刘甲造成损失按当地市价折价为1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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