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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逢互不让 故意伤害被判刑

皖南晨刊 2015-09-01 13:27 大字

绩溪讯(周惠)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2014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舒某驾驶轿车,途经绩溪县板桥头乡东风村土名为“锅灶窑”的转弯路口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越野车相遇,因双方互不让车而产生口角。后被告人舒某用拳头击打谢某头部,并用手抓住其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导致谢某受伤。经鉴定,谢某系外伤致右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二级。

法院受理后主持调解,舒某对谢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委托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司法局认为舒某存在前科,有赌博行为。据当地村民反映舒某性格暴躁,较为蛮横,时常与村民发生纠纷。并且时常外出不便监管,遂作出不建议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舒某具有前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赔偿被害人因伤所受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其主观恶性较大,综合本案案情及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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