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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个人债务 老总吸金三千万

新安晚报 2013-08-02 23:02 大字

本报讯  公司经营遭遇资金链断裂,竟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000多万,还挪用自己另一家公司的资金1000多万,骗取银行贷款100多万。在宣城市绩溪县注册成立某担保公司的老板王某近日被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07年8月,王某与其丈夫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钢业有限公司。2009年7月,王某与其他五位股东出资2000万元在绩溪县注册成立某担保公司。王某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随着钢业公司扩张,资金链日趋紧张。为了维持运营,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王某与其丈夫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的方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借款,非法吸收16人存款329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王某利用其为法人代表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金和保证金大部分直接进入其个人账户的便利条件,未将担保金和保证金入账,而是以外界向公司借款的虚假名义,非法挪用资金1445万元归个人使用,造成1400万元无法归还。

2011年7月,王某操纵家人注册的企业,虚构财务资料和购销合同,骗取了绩溪县某银行贷款130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归还个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

刘蕊 本报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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