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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触电身亡 举证不能败诉

安徽法制报 2010-11-26 01:09 大字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触电死亡而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马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请。

2007年8月12日,绩溪人马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太阳能集热工程安装协议,约定将酒店太阳能集热工程安装发包给杨某安装,所需设备及材料由杨某提供。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在酒店楼顶安装了太阳能储水罐。 2009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马某酒店员工吴某在该太阳能储水罐旁洗漱时触电身亡,马某赔偿了死者父母后,认为造成吴某死亡的原因是杨某安装的太阳能储水罐不合格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自己因吴某触电死亡而造成的人身损失160000元及安葬费13181.5元。

但在庭审中,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安装的太阳能储水罐漏电,也不能证明吴某系被储水罐漏电致死的,故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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