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未过户事故谁担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17 20:05 大字

10年前已卖掉的摩托车在现任车主手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原车主因未变更车辆登记,与现车主一起被诉,原车主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6年,李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8年,李某在该车行以旧换新,置换了新摩托车,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随后,该车行将李某的旧摩托车出卖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 2017年6月18日,赵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原车主李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现任王某赔偿受害人赵某98422.2元,而登记车主李某因卖车后对该车失去运行支配力,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赵某在天气和路况良好的情形下,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而选择超车,且未戴头盔,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无证驾驶,其控制车辆的能力不足,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登记车主李某于2008年已经将车卖出,对该车失去了运行支配力,也不享受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佩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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