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还本销售”实乃强制消费泾县消保委成功调处一起群体性投诉

安徽法制报 2016-09-19 00:00 大字

[摘要]泾县消保委成功调处一起群体性投诉

泾县讯 近日,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19人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为19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620元。

日前,泾县19名消费者集体向泾县消保委投诉称,泾县县城某保健品经营店联合厂家在泾县城区某宾馆内宣传推销某品牌蜂胶产品。商家称,此次活动期间,为聚集人气,增加产品社会知名度,参加活动的人员只需将所带的2980元高举过头,摇一摇,再进行登记,先缴纳2980元,待活动结束后,就可获得3盒免费赠送的此蜂胶产品,并退还2980元。如果觉得此蜂胶产品效果良好,也可现场购买。

活动现场,19名消费者各自上交2980元后,当即就收到了一个1000元的现金红包,但

是当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并未将剩余

的1980元退还消费者,只是给每人分

发了3盒蜂胶,并声称之所以不退还

1980元,是扣除了三盒蜂胶的成本和

消费者参加活动的费用。 19名消费者

要求退回蜂胶产品,退还1980元,均遭到经营者的拒绝。无奈之下,19名消费者集体来到泾县消保委投诉。

泾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赶到了活动现场,经调查,某保健品经营店在此已经是第三次举办类似活动,第一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活动结束后如数退还,并赠送了蜂胶产品1盒;第二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只退还了1980元,赠送了蜂胶产品3盒,声称未退还的1000元是3盒蜂胶产品的成本。此系第三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只退还了1000元,且赠送的3盒蜂胶产品,消费者可要可不要,但未退还的1980元绝不退还。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本案中,经营者声称活动结束后,赠送消费者3盒蜂胶产品,退还原先缴纳的2980元,而活动结束未全部退还2980元,属于典型的虚假“还本销售”,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理应增加赔偿。而消费者要求退回赠送的三盒蜂胶产品,退还剩余的1980元,经营者一口拒绝,又属于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也未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泾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就地进行了调解,结合此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说。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细心调解,涉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将未退还的每人1980元当场退还给了19名消费者。 (钱娟)

新闻推荐

千里仙踪来寻□高正文

泾县桃花潭,向往久矣。李白的《赠汪伦》我很小就会背,但是真正被那平实质朴的语言和发自肺腑的真切情意所感动,还是我爱上文学以后。终究是文以人传,人以文传,太白的诗让普通的村夫汪伦名传万代,也让桃...

泾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泾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