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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归期另作约定 单独起诉判获支持

皖南晨刊 2015-12-18 12:36 大字

泾县讯(乔文君 张安)“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对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起诉。而近日,泾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就借款本金向法院起诉获得支持后,就该借款利息再次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

2008年10月8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徐某借款9万元,2009年至2011年陆续小额归还本金共计3.4万元。2011年3月2日,被告就余款5.6万元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于2012年9月30日出具承诺书1份,内容为“被告于2012年年底归还原告8000元,2013年年底还清余款,2014年归还利息(玖万元利息自2008年10月8日起计算)”。本金归还日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遂于2014年1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判决归还本金5.6万元,并获支持。后因被告仍未按承诺如期归还利息,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就该借款利息单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就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了不同的归还时间,属于意思自治,这不同于单纯依借条向法院诉请归还本金和利息。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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