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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宾馆被原房东锁门 承租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皖南晨刊 2015-05-14 15:27 大字

泾县讯(曹霞 齐军仕)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江某与被告崔某之间的租赁协议,被告崔某返还租赁的宾馆并支付宾馆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同时判决被告崔某支付原告江某违约金2万元。

2013年5月23日,江某向肖某承租宾馆,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五年,年租金为8万元,房间配套设施保证金2万元,江某于每年5月23日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租金及保证金10万元。2013年11月1日,江某经肖某同意,将宾馆转租给崔某经营,崔某向江某支付了租金5万元。应肖某的要求并经江某同意,崔某将保证金2万元直接交与肖某。2014年5月1日,肖某向江某及崔某催缴下一年度期间的租金,未果。2014年5月5日,肖某遂将宾馆大门锁上,期间致使崔某无法经营宾馆。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系经过原出租人肖某同意后将宾馆转租给崔某,故江某与崔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肖某因催要租金未果,将崔某从江某处承租的宾馆大门锁上,致使崔某无法经营宾馆,肖某锁门的行为显然对崔某构成侵权,崔某据此可向肖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不得以此抗辩不向江某履行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崔某虽然是由于肖某锁门的原因而逾期不向江某支付租金,但依法仍应当向合同的对方江某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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