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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原副县长茆卫喜因受贿一审获刑

皖南晨刊 2015-04-10 15:51 大字

宣州讯(王虹)4月8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泾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茆卫喜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茆卫喜先后利用其担任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接受请托、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某、晏某某、吴某某等相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8万元。

2014年5月,省委巡视组向市纪委交办了茆卫喜有关违纪问题线索。7月初,市纪委进行了初核,掌握了茆卫喜收受泾县某铸造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7万元贿赂事实,将茆卫喜从泾县纪委带至宣城谈话调查。之后,茆卫喜交代了其收受吴某某及其他人员贿赂的违纪问题,并及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而被告人茆卫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等事项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37.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卫喜非法收受吕某某家具款8万元的贿赂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茆卫喜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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