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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岂能随意撤销

皖南晨刊 2014-11-29 17:09 大字

本报讯(潘玲玲 徐佩 记者 金婷婷)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随后又后悔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法院能够支持吗?

贺某和李某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但是两人并不想父母和孩子知道这件事情,便在泾县民政局“偷偷”签订了离婚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住房,泾县的一套归贺某,合肥的一套赠与婚生子小李,小李和父亲李某生活。但随着小李渐渐长大,需要的费用大大增多,李某也需要赡养自己的母亲,生活捉襟见肘,贺某得知后,就将自己离婚所得的房屋转卖给他人,拿出一部分钱抚养小李。但由于贺某在合肥务工,也无处居住,李某和贺某一商量,两人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合肥的房屋赠与小李的条款,故贺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在开庭时,泾县法院法官告知双方,根据婚姻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由法律约束力,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撤销的,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孩子,撤销与否,即使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李某也无权代小李作出决定,合肥的房屋,贺某可以居住,并不需要大费周章,两人当即明白离婚协议的签订并不能随意反悔,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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