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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无警示男子摔伤

安徽法制报 2016-05-30 11:46 大字

安徽某建筑公司承包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时却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经此处的苏某摔伤。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安徽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旌德县某道路改建工程。 2015年5月4日,苏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商店购物,途经该路段时,因某建筑公司在安装下水道设施时,未将该路上的下水道井口的井盖盖上,也未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苏某所骑的电动车前轮栽进井口,苏某摔倒在地。事发后,苏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苏某构成急性颅脑损伤、前额挫裂伤、腹部闭合性损伤。之后,苏某找到该路段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无奈之下,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建筑公司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3263.46元。

开庭时,法官向双方释明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某建筑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同意赔偿苏某各项损失9000元,并当庭履行。·戴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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