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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校内跌伤 学校领走保险金旌德法院一审判决返还

安徽法制报 2011-10-18 00:00 大字

[摘要]旌德法院一审判决返还

旌德讯 学生在幼儿园内玩耍时被同学推倒跌伤,学校却通过报销和理赔领取了该学生的医疗保障金及保险公司理赔款,家长要求偿还,学校竟以签订了赔偿协议为由拒绝。日前,旌德法院受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学校返还医疗保障金、理赔款共计13132.2元。

程某为旌德某幼儿园的学生,入园时,学校为包括程某在内的在校学生统一办理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障手续。 2010年1月5日下午,程某在校内玩滑梯时被同学推倒跌伤,当即便被送往旌德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入芜湖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学校支付了医疗费18399.7元。同年9月,学校与程父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学校已为程某承担了18000多元医疗费用,并约定:由学校一次性补偿程某25000元(包括陪护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可能的后续治疗费用),程某以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此事重新提出赔偿、补偿费用要求。该协议经旌德县公证处公证。后程父得知: 2010年2月4日,学校将程某的医疗费发票在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报,领取款项6582.2元, 2月9日,又用程某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单凭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通过理赔领取6550元。程父便要求学校返还,学校却以与程父签订的协议为由予以拒绝。程父遂以程某的名义于2011年6月具状法院,要求学校立即返还医疗保障金及保险理赔款13132.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程某系旌德某幼儿园的学生,该校通过集体为程某代办城镇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且该保险费用由程某承担。程某受到伤害后,医疗保障金及保险公司理赔款应归程某所得,学校领取属于程某的医疗保障金、理赔款,自己占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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