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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索十万违约金法院判决违约金过高有失公平

安徽法制报 2011-09-09 00:08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违约金过高有失公平

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辞职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退还员工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日前,旌德县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做出了判决,医院索赔的10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判决员工赔偿2800元。

黄某为旌德县某医院职工,2004年10月7日,黄某与该医院签订了《进修协议》,约定:黄某前往安徽省立医院进修,进修期限为2004年10月13日至2005年10月13日止;进修期间,黄某享有与医院员工同等福利待遇以及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和相应补助。

双方还约定,黄某在进修返院后10年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自动离(辞)职等要求,否则应承担医院所提供的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并交纳违约金10万元。进修期间,医院依约向黄某支付了工资及进修费、车旅费、误餐费等培训费用共计19405元(其中,培训费用为5264元)。黄某进修结束后即回到该医院工作。

2010年5月,黄某因家庭问题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以双方有约定为由,不同意黄某辞职,并称如黄某辞职将承担双方当初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和进修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黄某不同意医院的意见,与医院发生争议。

2010年11月,医院向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医院培训费用5416元,并支付违约金2933.85元。医院不服该裁决,遂于2011年2月11日向旌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各项费用19405元,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辞职人员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办理。黄某与医院应履行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黄某进修返院后仅服务5年就辞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退还其在进修期间的培训费用。但医院向黄某发放的工资、福利费等是黄某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不属培训费用,医院要求黄某退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违约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黄某培训返院后已为医院服务5年,故黄某应承担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黄某依据合同约定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明显过高,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黄某向医院返还培训费用5264元,支付违约金2851.15元。

·慕继平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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