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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流失怪老师学校拒缴养老险

安徽法制报 2010-10-08 01:18 大字

旌德讯 某民办学校以员工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学生流失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日前,旌德法院依法驳回了该民办学校要求不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8日,旌德县某民办学校与被告唐某签订《聘用教师合同书》,聘用唐某在其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为1年,年薪9600元,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公立学校的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民办学校要求与唐某续订合同,但却重新约定了试用期及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面对合同中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唐某拒绝接受,双方因此未续订劳动合同,唐某也未继续在该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然而,校方却以唐某在工作期间工作方法不当,造成7名学生流失为由,拒绝为唐某办理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也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虽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民办学校于2009年12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持不为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唐某在履行其教学义务后,民办学校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参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公立学校标准为被告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以被告学生流失作为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理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吴利民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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