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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山权≠享有林权两村民组状告村委会被驳回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5-04 13:28 大字

[摘要]两村民组状告村委会被驳回

最近,旌德县孙村乡持有山权所有证的两村民组,将持有林权所有证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事情皆因一处集体毛竹园的林权归属而起。

1968年该村委会 (时称大队)成立大队林场,两村民组的培基冲山场毛竹园(当时只有零星细小毛竹)也划为大队林场的一部分,自此,培基冲毛竹园一直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1981年,林业“三定”时将培基冲山场划归两组所有,县政府颁发了山权所有证。但该山场上的林权归村林场所有,县政府颁发了林权所有证。该林权证上记载培基冲山场上的树种为杉树幼林,面积为187亩。

1998年,村委会将培基冲山场发包给村民朱某承包经营,期限为8年。 2001年2月27日,两村民组与村委会签订关于培基冲山场归还协议,约定:1.将培基冲257亩山场归还给两村民组经营;2.培基冲山场四至内所有毛竹园归村委会所有,如村民组要求将毛竹园要回,由村民组与村委会定价后再作处理。

2004年,由于本村村民不慎引发火灾将培基冲毛竹园烧毁。 2005年上半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培基冲毛竹园重新对外发包给村民朱某,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7000元。

2008年1月9日,两村民组以村委会将自己所有的培基冲山场毛竹园发包给朱某经营,侵犯了两组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村民组有县政府颁发的山权所有证,足以证明培基冲山场归两原告所有,但是拥有山场权并不等于拥有该山场上的林权。村委会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所有证,但该林权证上记载的树种为杉树,并未涉及毛竹。虽然当初曾约定毛竹园归村委会所有,但也明确约定两组将毛竹园要回时,要与村委会协商定价后再处理。如今两村民组未与村委会协商定价便要求归还毛竹园,显然违背了协议。村委会虽对培基冲毛竹园经营管理多年,但与两村民组一样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培基冲毛竹园完全归自己所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起林权纠纷应当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法院遂依法驳回了两村民组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吴利民 洪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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