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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老妇争得抚恤金

安徽法制报 2010-01-26 02:00 大字

儿子病逝,儿子的抚恤金却被媳妇用来支付了丧葬费,晚年丧子的鲍某一气之下,与媳妇打起了官司。那么,丧葬费开支能否在抚恤金里扣除?

75岁的鲍某,是旌德县俞村镇俞村的一个普通农妇,其子姚某是旌德县水务局一名副局长。由于鲍某双目失明且又耳聋,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其日常生活全靠姚某提供。

2007年9月,姚某因病去世。由于姚某生前与其妻纪某关系不和,鲍某年岁又已高,因此,姚某去世后,姚某的丧事无法正常安排,因姚某的妻子纪某与姚某同在水务局工作,经水务局领导劝说,纪某同意出面料理丧事。纪某将姚某的丧事料理得较为周到,但也因此支出了较多的费用,丧事料理完后,纪某理所当然地领取了县财政局拨给姚某的全部抚恤金24120元。

听说儿子的抚恤金被纪某领走,鲍某十分伤心,鲍某试图找水务局协调,但最终也没有结果。对鲍某来说,儿子的抚恤金虽然不多,但至少可以解决鲍某暂时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因此,百般无奈的鲍某只得求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分割抚恤金。

对于鲍某的起诉,纪某不以为然。纪某称,她是出于人道才出面料理丧事,姚某的丧事开支及生前债务均应从抚恤金里扣除,因此,鲍某要求分割抚恤金没有事实依据。

鲍某与纪某的纠纷,在旌德县城引起了高度关注。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家庭成员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助,丧葬费用不能从中扣除,鉴于鲍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纪某应给付鲍某抚恤金的40%,即9648元。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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