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宣判一例“零口供”案
旌德讯 近日,旌德法院宣判首例“零口供”案件。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旌德县人民法院(2007)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袁某某,,2007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11月12日晚上9时许,袁某某和朋友黄某某、吴某酒后到旌德县古桥宾馆203房间开房休息时,袁某某听到隔壁的201房间内讲话声音较大,于是将桌上的一杯奶茶砸到门口的墙上,然后袁某某和黄某某走到201房间门口,黄某某朝站在门口的周某脸上打了一个耳光,周某躲进201房间的卫生间,袁某某和黄某某又冲进201房间内,袁某某朝房间内的秦某打了一个耳光,将秦打倒在床上,然后袁某某拿起桌上的一只电热水壶猛砸秦的头部数下,直至将被害人打晕后,才回到203房间。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秦某右手外伤程度属轻微伤,头部外伤程度属轻伤,综合评定为轻伤。
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陈述,拒不承认殴打被害人秦某的事实。但证人吴某、周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情节、被害人被伤害的过程和后果,各证人证言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洪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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