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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法院调结 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宣城日报 2017-08-29 23:15 大字

广德讯2017年6月6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雷某与王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一直与王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2012年生育一子,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感情发生了变化,于2014年协议离婚。没想到这一纸离婚协议,竟让当初和平分手的两人闹上法庭。起因于离婚协议上二人将2012年在镇上所盖的一幢三层楼房平均分割,这引起了王某父母的极大不满。2016年7月,王某父母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后雷某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败诉的雷某在咨询律师后又反将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诉争房屋是雷某与王某婚后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应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雷某与王某离婚后,家庭关系解除,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雷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的父母对此却完全不能理解,反复强调盖房子的钱大部分都是他们出的,雷某挣钱都是自己用,家务活也不干,对家庭没有一点贡献,不应该来分他们的房子。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地解释:“一个和睦的家庭,谁也不应该单方面用金钱或者劳动来判定谁的贡献大小,每个人对于家的贡献是同等的。好比一位清洁工和一位老师,谁对社会的贡献大?分工不同,贡献一样大。”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诉争。(黄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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