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人民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关于受理由公益诉讼人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被告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鑫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旺保、李正道、冯贵春、张五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我院受理了公益诉讼人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被告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鑫加源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朱旺保、李正道、冯贵春、张五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张五二、朱旺保、冯贵春、李正道通过鑫晟公司污泥处理中心,将固体废弃物约45.8吨印染污泥擅自倾倒在广德县新杭镇徐家边村振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200空地处。该批固体废弃物经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安徽省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金属含量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三级限值,无法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对周边环境产生衍生影响。另鑫加源公司作为鑫晟公司污泥处理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鑫晟公司在明知鑫加源公司无污泥处理资质且没有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允许鑫加源公司租用其厂区以鑫晟公司名义建设污泥处理中心,并借用其资质以其名义接收处置污泥,是规避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违法行为,鑫晟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本院:1、判令上述各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倾倒在广德县新杭镇徐家边村振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200空地处危险废弃物依法进行处置。2、判令上述被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若上述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5800元。3、判令上述被告在宣城日报进行赔礼道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特此公告
广德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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