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麻黄草超二十吨 藤县两男子获重刑
本报讯 麻黄草是一种常见的药材,可用于提取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麻黄碱,而麻黄碱则是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主原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规定,收购、经营麻黄草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然而,藤县两名男子罔顾法律规定,合伙从外地购买大量麻黄草运回梧州,企图转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2019年11月,贩卖麻黄草的老板胡某(另案处理)雇请司机驾驶大货车,将一批麻黄草从河北省安国市运到广西梧州市蒙山县黄村镇,由被告人祝某雇请人员将麻黄草搬运至其与被告人粟某溪承租的仓库内。2019年12月10日晚,胡某再次雇请司机将一批麻黄草运送到上述地点仓库,交给祝某等人。
2020年3月,被告人祝某与他人合谋共同出资再次向胡某购买麻黄草。由祝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胡某商谈相关事宜,并安排祝某锋等人将21万元的购货款分散存入胡某提供的三个银行账户。3月13日,胡某再次雇请司机驾驶大货车将300包共计15000千克麻黄草从河北省安国市运往梧州市。3月16日下午,司机在祝某等人的安排下,将麻黄草运至粟某溪承租的位于梧州市腾兴物流城的仓库,并由粟某溪雇请人员将麻黄草搬运进仓库内。
事后,公安民警在上述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祝某、粟某溪等人,并查获麻黄草疑似物300包净重15150千克。3月19日,公安民警在蒙山县黄村镇的仓库内查获麻黄草疑似物100包净重5070千克。公安民警在查获的麻黄草疑似物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测,经鉴定,送检样本均检出含有麻黄碱成分。公安机关查获的麻黄草共20220千克,折合麻黄碱含量67.40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粟某溪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
结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粟某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魏朝菊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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