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巨款 是否属双方共同债务引发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20-10-28 06:43 大字

本报讯 韩雪与穆峰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穆峰先后向他人借款合计141万元。离婚后,韩雪遭出借人起诉,要求与穆峰共同还款付息。该巨额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

男子借款前妻遭诉

穆峰、韩雪婚姻存续期间,穆峰于2015年6月23日写下借条给冯狄,向冯狄借款9万元,同年10月18日,穆峰又向冯狄借款132万元并写下借条。上述两张借条均约定穆峰“到期还本付息”。事后,穆峰也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支付利息。2017年8月,穆峰与韩雪办理了离婚手续。

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穆峰只归还了利息7.6万元。冯狄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穆峰、韩雪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1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韩雪认为,她在借条上没有签名,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应是穆峰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5年,穆峰以各种理由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款,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或转借他人从中获利等。其中,韩雪参与的借款有155万元,包括韩雪个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银行贷款25万元,后转给穆峰用于投资等以获取收益。

法院判处两人共同还债

法院认为,原告人冯狄诉称借给原告穆峰、韩雪的借款本金为141万元,并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应予以认定。经核实,法院认定被告已偿还金额为7.6万元。

对于被告的还款属于还本还是付息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被告虽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穆峰亦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支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借款利率,属利息约定不明,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未超出年利率6%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韩雪是否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问题,法院指出,答辩状是被告穆峰、韩雪共同签名并提交本院,答辩状从头到尾都没有说明借款、还款是穆峰的个人名义且韩雪不知情,但两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了共同向原告借款和还款的事实。韩雪在提交答辩状后,认为其对借款不知情,不属于其与穆峰的共同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被告韩雪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认定。

另外,被告穆峰、韩雪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被告韩雪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穆峰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韩雪应负共同还款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穆峰庭上陈述,其借款主要用于生意投资或转借他人获取收益,韩雪对此否认,但没有证据证实。同时,本案债务发生前后,被告韩雪明知穆峰的借款目的,仍参与穆峰的部分借款行为,经该院判决的借款金额高达155万元之多,其中有韩雪个人借款25万元交给穆峰用于投资等,且该笔借款发生在本案债务中120万元借款前,时间相隔不到一个月。由此可见,两名被告借款的共同用意明显是以借款投资赚取收益,本案债务亦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并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法院有理由确信韩雪对本案借款行为知情,该案债务应当认定是其用于家庭共同投资以期获取收益,韩雪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穆峰、韩雪应当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狄借款本金141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文中人名为化名)

(黄丽桦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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