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藤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覃某标获刑四年
本报讯 覃某标在任藤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超1.6亿元。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标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标在2014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任藤县水利局副局长,并兼任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河道采砂管理、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藤县永嘉投资有限公司和藤县合泰投资有限公司在开采河砂期间,被告人覃某标作为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不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致使合泰公司和永嘉公司使用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进行违规采砂;不认真检查监督中标公司的采砂行为,致使合泰公司伙同他人在非其公司中标河段内非法开采河砂,永嘉公司分包、转包河砂开采权给标段沿岸砂场无序、无限量、无证开采河砂;没有严谨核查中标公司采砂量,致使合泰公司开采河砂量已达合同约定采砂量的情况下仍继续开采河砂,永嘉公司在中标时间段内已超量开采河砂仍取得补时开采期限并继续开采河砂。
综上,被告人覃某标在履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合泰公司、永嘉公司非法采砂共计2467165.37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64733674.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标在担任分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藤县水利局副局长,并兼任藤县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标的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价值人民币164733674.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覃某标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温云兰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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