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十名被告涉恶获刑

玉林日报 2019-01-03 07:00 大字

被告人冯某强等6人在接受宣判。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共涉及恶势力犯罪案件2起10人。被告人冯某强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万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责令退赔六万七千六百元给被害人李某勤、李某强。被告人苏某等3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四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卓某武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六男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华、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伙同冯某、冯某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出要找承包修建本村,即位于玉州区仁东镇龚罗村的中医药健康便道施工的李某勤、李某强给开路费。2017年9月10日19时许,李某强两人害怕开工时冯某强等人来捣乱,便约冯某强、李某华到玉林市宏进市场海鲜城二楼吃饭,冯某强等人提出来要李某强、李某勤给五六万元的开路费方可开工,否则他们就出来拦车、砸车。经过讨价还价,李某强两人被迫同意给25000元冯某强等人,冯某强又趁机提出每天还要支付1200元餐费给他们。李某强两人为了顺利开工被迫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

此后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华、冯某成等人纠集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冯某等十几个人形成恶势力,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到李某强、李某勤的工地阻拦施工,多次向两人强行索取开路费及餐费,共计人民币6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华、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冯某等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用聚众威胁、阻扰、拦截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男子恶性不改再犯刑律被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伙同杨某清(另案处理)经过密谋,于2017年12月15日由杨某清、卓某武负责将被害人王某玲、张某英从藤县骗到玉林市玉州区;2017年12月26日,杨某清将未成年被害人唐某潼骗到玉林市玉州区;迫于苏某等人的要挟,被害人王某玲于2017年12月29日将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敏从藤县骗到玉林市玉州区。这个以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殴打、拍裸照、裸露视频、打针等方式恐吓威胁她们去卖淫,并对已经被控制了的王某玲、唐某潼、李某敏分别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8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武伙同许某锦(另案处理)在藤县某商店门外与被害人莫某弟相遇,双方互相看不顺眼,莫某弟(残疾人)先持伸缩棍朝许某锦打去,许某锦与卓某武上前殴打莫某弟,其中许某锦持牛角刀将莫某弟胸部捅伤。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莫某弟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曾因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波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初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卓某武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其中,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在强迫卖淫的同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卓某武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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