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宣判 两起涉恶团伙案

玉林晚报 2018-12-28 07: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林思曲 李宏声)12月27日下午,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共涉及恶势力犯罪案件两起10人。

犯敲诈勒索罪,6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华、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伙同冯某、冯某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出要找承包修建本村(仁东镇龚罗村)中医药健康便道的李某勤、李某强给“开路费”。9月10日,李某强两人害怕开工时冯某强等人来捣乱,便约冯某强、李某华到宏进市场吃饭,冯某强等人要李某强、李某勤给五六万元的“开路费”方可开工,否则就拦车、砸车。经过还价,李某强两人被迫同意给25000元冯某强等人,冯某强又趁机提出每天还要支付1200元餐费,李某强两人被迫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

后冯某强、李某华、冯某成等人纠集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冯某等10多人形成恶势力,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到李某强、李某勤的工地阻拦施工,多次强行索取“开路费”及餐费,共计67600元。

被告人冯某强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责令退赔67600元给被害人李某勤、李某强。

强迫卖淫、强奸、故意伤害,4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伙同杨某清(另案处理)密谋,于2017年12月15日由杨某清、卓某武负责将被害人王某玲、张某英从藤县骗到玉州区;同年12月26日,杨某清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某骗到玉州区;迫于苏某等人的要挟,被害人王某玲于同年12月29日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李某某从藤县骗到玉州区。以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将被害人张某英、王某玲及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诱骗至玉州区,以殴打、拍裸照、裸露视频等方式恐吓威胁她们去卖淫,并对已经被控制了的王某玲、唐某某、李某某分别强行发生性关系。

今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武伙同许某锦(另案处理)在藤县某商店门外与被害人莫某弟(残疾人)相遇,双方互看不顺眼,莫某弟先持伸缩棍朝许某锦打去,许某锦与卓某武上前殴打莫某弟,许某锦持牛角刀将莫某弟胸部捅伤。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莫某弟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苏某等3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卓某武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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