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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告

芜湖日报 2012-09-26 14:19 大字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2年10月1日起,芜湖市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已在2012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税务登记资料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您于近期携带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局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范围,尚未办理调查确认手续的,请您于2012年10月1日起到主管国税局办理“营改增”相关税种登记。

办理地点:市区:市行政服务中心(黄山东路山水大厦)二楼国税窗口;无为县:无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芜湖县:芜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繁昌县:繁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南陵县:南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

二、纳税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从2012年11月1日起依法向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局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局申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暂实行上门申报方式,请您于每月15日前到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三、优惠备案

符合现行税收政策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前往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备案确认手续。

四、发票管理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及时前往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购买发票,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纳税人从国税局领购的发票和结存的从地税局领购的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自有车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个体经营者向运输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证实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资料请登录芜湖市国税局网站“营改增”宣传专栏查询)。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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