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不退彩礼
[摘要]法院判决: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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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辉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因女友拒领结婚证且拒绝返还彩礼,枞阳县汤沟镇一位村民将对方告上法庭。12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8000元彩礼款。
原告方某与被告钱某是同村人。去年下半年,两人经媒人牵线举行订婚仪式,方某按农村习俗给了钱某8000元彩礼款。今年两人在外务工期间产生隔阂,到约定婚期将近时,钱某拒领结婚证,随后与方某解除婚约。眼见结婚无望,方某便要求钱某返还彩礼款,遭到钱某拒绝,方某只好起诉到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婚约对缔结婚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大额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解除了婚约,则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在解除婚约时,一方接受另一方赠与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据此判决支持了方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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