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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鱼 取之有道

安庆晚报 2012-10-18 18:27 大字

[摘要]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坐落长江之滨,长江以甘甜的江水滋润着宜城百姓,以多样的水产品丰富着市民的餐桌。然而随着一些非法捕捞者的入侵,长江水域渔业资源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令人堪忧。

【案件回放】

案例一私设“迷魂阵”捕者落法网

2012年5月,没有渔民证和捕捞证的冯某,在长江禁渔期雇人在其租赁的长江安庆段双河滩涂水域,用渔网布下两处明令禁止的“迷魂阵”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且在同年5月8日、9日、10日各起网一次,捕获鲢鱼、鲫鱼和胖头鱼共计90余斤,所捕鱼均被冯某及其亲友食用。这是长江流域安庆城区段在禁渔期内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二

 

自制电渔网

 

 

当场被缴获

2012年4月,虽有捕捞证的渔民黄某、周某,却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驾驶自家的小渔船来到枞阳县汤沟镇江厂村长江边,用自制的电渔网捕鱼。两人当场被巡逻民警发现,收缴电渔网、电闸刀、电机、电线等工具及鱼(鲤鱼、弯丫鱼)11斤。这是本市第一起因电捕行为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案件结果】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两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专属性和特定性,为各种水产资源,具体是指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这是本罪行为违法性内容的具体表现。本罪客观行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的四项禁止性规定具体表现为:

一是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所谓“禁渔区”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或国际间渔业协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幼体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作业者限制作业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的一定区域。我国划定的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等都属于明确的禁渔区域。

二是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所谓“禁渔期”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或依国际间的渔业协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动植物,如重要的鱼、虾、贝类等依其幼体出现的不同盛期,对其产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繁殖生长场所等,规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渔区的范围和禁渔期的具体时间,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种鱼、虾、贝类等繁殖、生长的具体情况划定。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有的是禁止全部作业,有的则是限制作业的种类或某些作业渔具的数量。禁渔期间因特殊需要进行捕捞,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以外,行为人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的,则属于非法捕捞行为。上述两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显然都违反了禁渔期的制度规定。

三是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所谓“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非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箔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是指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目的最低限制。各种渔具网目的最小尺寸通常以有利于释放未达到性成熟的鱼、虾类幼体为原则确定,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国家水产总局确定。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小眼网具,只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四是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所谓“禁止使用的方法”是指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方法。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的电鱼手段即属于捕捞的禁用方法。

行为人违反上述四项禁止性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必定会使水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论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兼施数种行为,其非法捕捞行为即告成立。

行为人构成本罪除具备客观行为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情节要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定。刑法并未载明哪些情形属于本罪的严重情节,其他水产资源法规中亦无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和解释。非法捕捞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程度是认定本罪的关键。根据我国有关的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可以作为认定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包括下列情形:⑴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⑵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⑶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⑷采用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⑸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⑹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情形。

上述两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前者使用了禁用工具“迷魂阵”,后者采用了禁用方法电鱼,均违反了两项禁止性规定,显然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随着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本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最终尘埃落定,本市第一起因电捕行为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也拉上了帷幕。这两起案例震慑了在长江流域安庆段实施违法偷捕行为的不法之徒,也为渔政执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动远没有结束。君子爱鱼,取之有道。愿每个宜城百姓一起行动起来,为呵护长江而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感恩长江,回报长江。

张芳高巧燕

作者单位: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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