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谎称是“单位发”
由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芜湖卷烟厂原厂长何盛涉嫌受贿一案,近日在芜湖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去年以来芜湖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系列腐败案件中的一起。
60岁的何盛自2001年8月起,先后任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简称“芜湖卷烟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何盛任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 2004年5月至2009年9月,何盛还兼任芜湖都宝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为都宝花园项目服务。案发前,何盛系安徽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正处级调研员。
芜湖县检察院指控称,何盛在任职期间,利用其主管芜湖卷烟厂及芜湖都宝置业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在芜湖卷烟厂相关的技改项目及设备维修改造、都宝花园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方斌、楼小民等11人给予的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23.5万元及一幅《清明上河图》金箔画,并为他人在承揽相关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何盛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中,何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也承认行贿人给其送钱、送物,是看中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和位置。据何盛供述,其受贿后,每次在将钱交给妻子时,都谎称是单位发的钱,从而瞒过了妻子。
最后陈述时,何盛表示受党培养教育多年,却犯了错误,现在很后悔,将积极退赃。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吴荧本报记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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