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本报讯(首席记者 赵丹丹 记者 王俊)5月27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3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8幢3单元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垃圾桶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都有行人,但其为图省事,不顾公共安全,仍然从其居住的该单元楼501室的家中,将一个空酱油玻璃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小区人行道上。案发时,恰逢该幢楼3单元其他住户下楼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该住户随即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住宅小区五楼向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抛掷玻璃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民众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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