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当庭宣判 一居民往楼下扔酱油瓶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21-05-28 00:55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懒得下楼,图个便利,瞄准楼下垃圾桶,随手将一个玻璃酱油瓶扔了下去……而此时,一位居民正在垃圾桶边准备扔垃圾,所幸这从天而降的酱油瓶摔碎在了地上,否则又是一起高空抛物带来的悲剧。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5月27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某幢3单元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垃圾桶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都有行人,但其为图省事,不顾公共安全,仍然从其居住的该单元楼501室的家中,将一个空的玻璃酱油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小区人行道上。案发时,恰逢该幢楼3单元其他住户下楼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该住户随即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住宅小区五楼向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抛掷玻璃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6岁的被告人宋某某在最后陈述时后悔不已,“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今后我在生活中一定改掉坏毛病,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庭审现场,几十名市民代表及北塘小学的学生们在场旁听。宣判后,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国家已经三令五申地明令禁止,从民法典的独条规定直到刑法将其入罪入刑,可以看出国家调控的手段和态度越来越强硬。2012年5月28日恰逢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记者呼吁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避免不懂法而付出巨大代价。

记者 顾娅 文 许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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