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能装监控吗?入职提供假学历证书咋办? 这些职场问题 民法典这样解释

大江晚报 2021-05-28 00:37 大字

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记者从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用工领域的一些纠纷和问题有了新的解释与判定。一周年之际,人社专家整理了其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再次做出解读。

问:企业因管理需要,在公共办公区域设置监控并告知了员工,请问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企业因工作需要在公区设置监控,并且已告知员工的,属于非私人住宅、非私人场所、非私密活动、非秘密部位的监控,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问:公司发现员工甲在入职时提供的学历有假,其本人是高中毕业,但伪造了本科的学历证书,请问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答:需要具体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招聘面谈阶段,若求职者提供虚假材料,又或者是虚构了虚假事实都可以说是欺骗。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属于录用的必要性条件,误导了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录用的决定,已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对异地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采取了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签订电子合同。

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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