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醉酒开车 检察机关为何“不起诉”?
本报讯醉驾入刑,震慑了很多爱好“杯中物”的司机,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近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却对酒后开车涉嫌危险驾驶的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究竟是何缘由呢?
原来,2019年年底,苗某某酒后乘坐的车辆,在南陵县某小区内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后,苗某某驾驶该车辆,将车停放到旁边的停车位。经鉴定,当时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危险驾驶罪标准。公安机关认为苗某某酒后挪车的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此,苗某某大呼冤枉,他认为自己酒后未开车,仅在乘坐车辆发生事故后下车帮助挪车,为此受到刑事处罚未免“过于严苛”。
南陵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苗某某醉酒后在开放小区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综合考量案发地在小区内、案发时间是深夜、事故后挪车等情节,苗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不大。并且,苗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法律宣传教育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检察机关的处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处理案件,4月21日,南陵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多方参加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对该案处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侦查机关代表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针对案件情况发表了各自观点,并同意检察机关对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通过公开审查程序,经过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南陵县检察院对苗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公开审查程序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以案说法,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了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对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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