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假烟获利 便利店老板获刑两年
本报讯 为牟利,便利店老板无证销售假烟坑人,被查获后,不仅被处罚金,还判了两年实刑。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案。
南陵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经营的便利店,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甘某某等人销售“中华”“利群”等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2.5万余元。2019年1月1日,王某某和他人在快递点接收通过物流运送的快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检查,王某某接收的快件为三只木箱,收件人为“熊某某”,木箱外标明木箱内的物品为汽配件,经公安民警当场拆箱检查,该木箱内有“利群”“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474条。后在王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又查获尚未销售的“利群”“玉溪”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9条。在其使用的小型轿车内查获“利群”“中华”(硬盒)“玉溪”“黄鹤楼”“南京”等品牌香烟50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6610元、1750元、11260元。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经营数额达23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南陵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服法,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认为,无论是无证经营或者是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都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市场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依法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烟草专卖品的特许经营,推动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经营者法制意识,避免有的经营者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犯法而不自知。加大法制宣传,通过以案示警,最大程度让经营者引起警惕,守法经营,从而为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顾娅 梅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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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陵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