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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摔骨折,“交强险”为何不赔偿?

大江晚报 2018-01-03 02:48 大字

本报讯乘客下车时,驾驶员急于关车门,导致乘客摔倒在车门口。汽运公司为受伤乘客支付了医疗费后,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其余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受伤乘客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第三人,因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据南陵县法院法官宋代友介绍,2017年4月21日,牧某乘坐某汽运公司的大客车,11时33分,到达目的地牧某要求下车。客车驾驶员停车打开车门让其下车,在牧某右脚已落地,左脚已迈出车门外但尚未落地,上半身尚在车体内时,驾驶员疏于观察并急于关车门,牧某胳膊挎带了竹篮,车门夹住竹篮,导致牧某摔倒在车门口,致其左肱骨骨折。

事故当日,牧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汽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牧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而不同意赔偿其它费用。事后第四天,驾驶员书面报警,交警部门以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为由认定驾驶员负全部事故责任。牧某遂将汽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牧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第三人,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牧某系肇事车辆乘客,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于牧某下车过程中,事故发生时其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乘客身份没有改变,因此,其应被认定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本车人员”。所以,对牧某的损失依法应由汽运公司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宣判后,牧某和汽运公司均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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