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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首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欠钱不还“拒执行” 两“老赖”被判入刑

大江晚报 2017-02-23 10:07 大字

本报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今欠钱不还还理直气壮的“老赖”们还真不少。将“老赖”告上法庭后,面对法院判决老赖竟然还是赖着不执行,遇上这样的情况,借钱人只能自认倒霉吗?南陵县的叶某成功地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拒执行的“老赖”也被判入刑,最终乖乖还钱。该案例也是南陵县法院受理、判决的芜湖市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

记者从南陵县法院了解到,2014年8月,该院受理自诉人叶某与被告人张某、崔某民间借贷一案,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崔某所有的皖B牌号的轿车在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2014年9月,南陵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二被告人给付自诉人叶某借款7万元,诉讼费、保全费1495元均由二被告人承担。

法院判决了,可是欠债人还是不还钱,无奈之下,2014年10月,自诉人叶某依法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南陵县人民法院向张某、崔某二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但二被告人一直拒绝交付法院查封的车辆,导致叶某的执行案件拖了一年半之久都无法顺利执行。

2016年4月,自诉人叶某以被告人张某、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陵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迫于法律的压力,上诉人张某与自诉人叶某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还款45000元,所欠款作了还款计划并提供了担保,自诉人对上诉人表示谅解。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改判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案是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判决的芜湖市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本案的宣判,向广大群众宣传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为拒执罪的刑事自诉之路理清了方向,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推动作用。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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