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粒”不含牛肉货源提供者担责
芜湖讯 8月30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休闲食品商店被判给付原告南陵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420元。
2016年1月16日,原告从被告处购进一批牛肉粒共计24盒,总价420元。 1月22日,一名消费者从原告处购买了22盒牛肉粒,并向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将涉案牛肉粒送至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未检验出牛源性成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并向消费者赔偿5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系不合格牛肉粒的提供者,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商品不合格,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晗生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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