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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 证言不采信

安徽法制报 2014-12-23 20:06 大字

因只提供书面证言而无证人出庭,11月28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顾华(化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顾伟(化名)劳务工资20000元。

2012年2月,顾华与铜陵某工地项目部负责人王某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顾华承包一栋楼的瓦工工程。同年9月中旬,顾华与顾伟订立协议一份,将该栋楼的粉刷工程转包给顾伟施工。 2013年2月,顾华向顾伟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顾华欠顾伟工资款20000元。同期,顾伟另外还在王某的工地贴瓷砖,贴瓷砖工资为17500元,并制作了门、窗等。由于顾伟等人被长期拖欠工资,2014年2月,在顾伟等人去铜陵县信访局上访的情况下,王某向顾伟支付了20000元。后来,顾伟向顾华讨要20000元工资时,顾华却称王某已经代他给了顾伟20000元,并提供了顾伟出具给王某的20000元条据。顾伟愤而向法院起诉,认为王某支付的20000元是贴瓷砖的工钱,所以请求法院判决顾华支付20000元粉刷的工钱。

那么,王某支付给顾伟的20000元,是支付给顾伟的贴瓷砖工钱,还是代顾华支付给顾伟的20000元墙面粉刷工钱?

在一审法院审理时,顾华出具了王某的书面证言,证明王某代他支付了顾伟20000元,且王某支付顾伟20000元工钱时,与顾华用手机通话,告诉顾华代付20000元工钱的事宜。当时,王某称在外地工作忙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认为:顾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与王某之间另外还有支付贴瓷砖工钱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王某在欠顾伟17500元贴瓷砖工钱的情况下自愿给付20000元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顾伟要求顾华支付工资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

顾伟不服,二审期间,顾伟申请证人张某、刘某、梅某、姚某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他既与顾华存在支付楼房粉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与王某存在支付贴瓷砖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工本记录》,证人张某、刘某、梅某、姚某当庭作证,结合一审证据,能够证明顾伟与顾华、王某均存在劳务关系,且顾伟他们通过信访在王某支付20000元后支付给工人贴瓷砖的工资,这些与顾华无关。而王某不仅欠顾伟17500元贴瓷砖工钱,同时也欠顾伟做门窗的钱,所以王某给付20000元亦具有合理性。顾华虽在一审时,提供了证人王某的书面证言,但顾华与王某有利害关系,且王某代顾华支付工资款原因不明,王某称付款时与顾华通过电话亦无证据证实,王某一审时未出庭作证,二审时仍拒绝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二审法院对王某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同时顾华将债务转移给王某也无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顾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顾伟提供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法二审法院对顾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以认定王某支付给顾伟20000元系顾伟等贴瓷砖及制作门窗的工资而非王某代顾华支付的20000元工资,依法铜陵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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