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维权追偿
7月12日7时许,铜陵县五松镇某村村民周某某在王某承揽的汪某某所有的某小区顶楼阁楼,从事装修施工时不慎坠楼,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某系农民,家庭收入少,比较困难,其妻子随后到铜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援中心指派五松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该案。
五松法援工作站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进行了调查走访,联系到装修施工承揽人王某及房主汪某某,告知对方:周某某提供劳务,与他们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与汪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终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汪某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65万元整,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查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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